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河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和班级基层单位考察并提出意见, 报学生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明显进步、表现不好的酌情延长察看期,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学校纪律的则给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前未解除留察的 ,或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的,毕业时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工作或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可酌情给予记过处分,虽情节较为严重但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触犯国家刑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行政拘留、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态度可酌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偷窃价值在1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下1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偷窃行为,视为屡教不改者,数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数额 在1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作案价值较轻,但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损害公物或私人财物者区分不同情况,适当做出如下处理:1、过失损害公物者应主动找有关部门按原价赔偿,否则按故意损害公物处理。2、故意损害公物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故意损害公物或私人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酗酒、赌博。酗酒,初犯情节较轻,未影响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酗酒,屡教不改者或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等方式挑拨离间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来人员递交司法机关。3、为他人提供打架械具,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伤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向恶性事态发展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5、虽已动手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动手打人致伤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上者,应对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交司法部门处理。7、在打架现场围观者,知情不报,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为调查做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8、打架时为调查提供的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或对调查线索的人威胁报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以敲诈为目的,包揽 、辞讼、隐情不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1)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3)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5)50-71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6)72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超过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该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非法参与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主要责任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1)在教室、宿舍、餐厅、会场等公共场合起哄 、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2)私接电器,损坏广播电信设施(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3)顶撞老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4)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5)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 违反我校学生不准谈恋爱的规定:在男女交往中,举止不得体,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非婚性行为的非受害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擅自结婚者(国家应许结婚类别的学生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本细则没有涉及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参照临近条款给违纪者以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因违纪受过处分的学生再次违纪者,或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一次违纪多项条款者,在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分,受处分后对有关人员实行报复或再次犯同一错误屡教不改者,错误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在处分的幅度上加重一级。
第十八条 对学生处分的材料(处分决定)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给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处分决定,本人检查,及其他调查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本人悔过自新或有主动表现,经领导研究决定已撤销的处分,不再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的学生及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正式通知一日内办理有关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无理取闹者,由保卫科强制使其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条 附则 1、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国家的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2、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危害和后果全部由本人负责。3、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寄发学生家长或请家长到校共同教育,有工作单位的学生的处分材料寄原工作单位。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