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生会干部任职和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使学生会干部真正成为学习和工作的表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
1、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及各部部长,评议学生会干部。
2、由学生处提名候选人,学生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和各部部长。
3、各部一般干部由学生处在班主任上报的基础上确定。
二、学生会干部的提拔:
1、 学生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工作积极肯干,没有任何违纪行为才能提拔。
2、 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
3、学生会成员聘任后发给聘书。
三 、学生会成员的免职:
1 、参与打架行为的成员免职。
2、初次发现谈恋爱,进行个别谈话,第二次发现,予以免职。
3、 参与赌博、喝酒者,予以开除。
4、 初次发现吸烟,进行个别谈话,再次发现开除。
5、初次旷课进行个别谈话,再次旷课在学生会内通报,第三次旷课予以撤职。
6、初次不参加劳动进行个别谈话,再次发现在学生会内通报,第三次发现予以撤职。
7、学生会成员所在宿舍初次发生违纪的,通报给学生干部本人,再次发生,在学生会内通报,第三次发生,全校通报,第四次发生,学生会干部予以撤职。
8、说粗话、脏话、乱扔纸屑按第8条处理。
9、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者,予以撤职。
10、不能积极配合学生会其他成员工作、搞分歧、拉帮结伙、处事不公的,可先警告,警告无效者予以撤职。
11、学生会成员违纪后,除按本细则执行外,同时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