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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现代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及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5
邢台现代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及考核办法

邢台现代职业学校

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了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造就一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锻炼对象

1、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师;

2、副高及以下职称且近5年没有企业经历的教师,每三年须脱产到企业实践锻炼半年(6个月)以上;

二、实践锻炼的内容和要求

1、具有初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熟悉和掌握一个生产车间的岗位工作过程,包括工艺流程、工作规范、标准、生产组织方式、相关岗位(工种)职责及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并详细记录,最终形成不少于1万字的调查研究报告;收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不少于2个;同年取得相关专业初级技能等级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职称教师:熟悉和掌握一个企业的岗位工作过程,包括各车间的工艺流程、工作规范、标准、生产组织方式、相关岗位(工种)职责及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并详细记录,最终形成不少于1.5万字的调查研究报告;收集形成相关专业项目化教学案例不少于3个;同年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关于相关专业生产实践的论文,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3、具有副高职称教师:熟悉和掌握一个企业的岗位工作过程,包括各车间的工艺流程、工作规范、标准、生产组织方式、相关岗位(工种)职责及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相关专业实践教学指导书或完成本专业课程改革、学生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教改方面专题研究报告1项(不少于2万字);争取承担或主要参与企业科技研发1项或横向课题1项或科技成果转换1项(均以项目协议书为准);收集形成相关专业项目化教学案例不少于5个;同年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三、实践锻炼期间的管理

1、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制定本系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同时负责落实本系各专业教师实践锻炼的人员、时间、企业等相关事宜。对于拟安排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实践目标。

2、对于拟安排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由本人填写《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根据要求详细填写实践的时间、实践的内容计划、实践的预期成果。

3、企业实践锻炼经历纳入到教师岗位任务,并作为年终考核、岗位分级、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

4、实践期间,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认真填写实践手册,以备检查和考核使用。

5、实践结束后,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会通系部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教师提交的实践成果进行考核、评比。人事处将实践锻炼情况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6、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到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如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实践锻炼的老师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目标的完成。

四、实践锻炼期间的待遇

1、工资待遇: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实践锻炼期间,视同完成额定工作量。工资、院内岗位津贴、交通补贴、误餐费、工作用餐补贴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2、差旅费: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每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差旅费报销按进修报销。原则上要求实践锻炼的教师住在企业职工宿舍。

3、教师在实践进修期间取得专利、重大科研成果等经济效益较高、给接收单位和学院带来重大社会影响,由各专业科组织审定报学院批准进行奖励。

4、对于实践锻炼的教师,人事处等部门对其抽查不在岗的,一经查实缺岗一次,扣除当月院内岗位津贴的50%,缺岗二次的,扣发一个月院内岗位津贴,缺岗三次以上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确因有事、病请假的,须经企业、系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生效。请假制度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考核办法

一、检查与考评的原则

教师脱产或假期离开学校参加实践锻炼,提高实践能力与社会服务能力,领取津贴是高职教师特定岗位的学术责任与社会义务,也是一种荣誉行为。检查考评工作应坚持教师诚信申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组织检查与承接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过程检查与成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查与考评的组织

1、学校组成由领导牵头,人事处、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考评小组,负责教师企业实践锻炼检查与考评工作。

2、检查一般为临时抽查。教务处提出抽查的方式与时间;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供实践锻炼的场所、联系方式与参加实践锻炼教师名单;人事处监控检查过程。检查情况检查小组要如实填写在《教师实践锻炼检查记录表》上。

3、在教师实践锻炼期间,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做好对其他三部门实践锻炼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4、教师实践锻炼考核与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供原始材料与成果,检查考核小组集体按制度提出考核与评价意见,报校领导审。

三、实践锻炼评价

1、经过检查与考核,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合格者,按制度发放实践锻炼津贴与交通补助,该次实践锻炼经历计入教务与人事档案;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实践锻炼津贴与交通补助,取消该次实践锻炼经历。

2、在参加实践锻炼过程中取得教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或实质性推动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的教师另行给予表彰与奖励。

3、凡因个人原因被取消实践锻炼经历者,一律不予发放实践锻炼津贴与交通补助,并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形式的实践锻炼

四、其他

1、在实践锻炼中,有下述行为之一者,直接取消该次实践锻炼经历,认定为教学事故,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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