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6] 10号
邢台现代职业学校
关于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及相关待遇的
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1998.10.21)及冀政〔1985〕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及相关待遇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
1、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事务。
2、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及辅导,不迟到、早退。
3、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各种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有迟到、早退现象的参照管理、后勤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定执行。
4、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无法完成而需要加班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5、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外(或节假日)加班的,报校长批准。
(二)考勤方式:
1、各处室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处室主任负总责。各处室设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处室考勤工作。
2、学校实行上班签到制度,所有人员都要按规定签到。
3、学校设立督查组,对各处室不定期进行出勤情况抽查。
4、学校定期进行考勤情况通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条,按批准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长期病假(一周以上)须有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病休证明。急重病可先休假,但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捎假或电话请假。教职工请假批准后,将工作交接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计生假须有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审批。
2、请假批准权限。⑴一般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由本处室主任批准; 3天以上主管校长批准。⑵各处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超过1天由校长批准。⑶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⑷正校级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⑸教职工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3、销假手续。教职工假期期满,应及时按请假权限销假,不及时销假又未续假者,超过天数按旷工计算。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1、工资待遇: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2、请假期间的奖励绩效工资按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三)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并从旷工之日起停止一切工资待遇。旷工超过一周,到人事部门待岗,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2、逾假者应及时向学校陈述理由,并取得同意,否则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事假违犯政策、法规谋取私利的,扣发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4、教职工为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的,给予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其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几种假期的有关规定:
1、婚假。婚假为3天,符合法律规定的延长15天。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在外地死亡的可给予路途假。
3、产假。产假为98天,符合法律规定的延长60天。
(五)其它需说明问题:
1、教职工连续请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天数计算,可扣除公休日。除产假外,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请假天数将连续计算,不再扣除公休日和寒暑假。
2、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后,坚持工作两个月以上再次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坚持工作不足两个月的,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请假超过两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4、因公负伤或致病的教职工,修养期间享受各种应得待遇。
5、与本规定有关的国家政策如有变动,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1日
邢台现代职业学校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