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7〕16号
邢台现代职业学校
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成长,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和师资结构,培养造就一批政治思想好、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优胜劣汰、稳步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以出效益、出成果为目的,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遴选我校学科带头人以政治思想和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具有发展潜力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每3年遴选一次,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学科(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优良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的学术思想,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具有大局观念、德才兼备、为人师表。
(2)一般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省级以上名师。
(3)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学术动态有充分的了解,有较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
(4)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市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5)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学科梯队建设的能力。
(6)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在市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教学、科研成果较丰硕。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采用遴选推荐的方式,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的原则。遴选推荐采取本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本人自愿申报,所在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定本部门推荐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人须填写“学科带头人申报评审表”。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科带头人的评审考核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以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全面评价为导向,以思想政治、业务表现和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八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遴选结束后,公示初选名单,以一周时间作为复议期,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学科带头人聘期为3年,在聘期内,学科带头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因健康原因或工作调离等不能继续担任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以上程序补充遴选相应带头人。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应成为某学科、专业中的学术权威和学术梯队的带头人,要正确判断和把握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及时提出和选定教学、科研新任务、新课题,在带领中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
1.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2.组建学科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3.协助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4.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改革。
5.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6.协助专业部完成学科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优秀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科建设工作。经费使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
第十三条 优先选派学科带头人到省内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六章 考核和评估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在专业部领导下,全面主持本专业内涵建设工作,应经常向所在专业部汇报专业建设情况,以取得工作上的指导与支持。
第十五条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一般应有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评估。考核或评估时,受聘人员需汇报年度(或聘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年度(或聘期)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评估在3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学科带头人考核期内未能完全履行职责的,停发或减发下一年经费。
第十六条 当选的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
①受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
②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③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工作;
④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⑤调离本校。
其中存在如上①②③款所列情形者,不能参与下一届的遴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9月25日
邢台现代职业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